錄取規則
錄取政策
1.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錄取政策規定及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補充規定,根據我校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
2. 定向就業研究生應在被錄取前就培養事宜與學校、本人所在單位分別簽定定向就業合同。
全日制定向就業研究生錄取時,須就培養事宜與學校、本人所在單位簽訂全日制定向就業合同;非全日制定向就業研究生錄取時,須就培養事宜與學校、本人所在單位簽訂非全日制定向就業合同。
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學校不承擔責任。
3. 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納入我校當年的招生計劃。
4. 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